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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楼房工房**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南厂楼小区楼下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撕扯,王某某推搡刘某某身体右部致其后退并倒地,造成刘某某腰1椎体压缩骨折,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刘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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