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南路**园**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峪苑派出所罚款4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在嘉峪关市天城广场门口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打,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右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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