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金堂县**镇**村**组的秦某某家院坝内,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并互殴,导致秦某某腰部受伤。经金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某身体损伤致腰3、4椎体横突骨折,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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