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原系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婿。2019年3月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一塔村郭屯1-91号自家院里,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铁锨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左胳膊,致张某某受伤。其妻子李环见状,便也持铁锨上前击打王某某左胳膊数下,致王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左尺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某左尺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4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民事和解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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