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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批准决定取保候审。我院决定于同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6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16再次移送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3时许,在花牛镇罗集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王某某将吕某某打伤。

2020年4月6日,依据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麦公(花)鉴通字【202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吕某某右侧第3、4、5、9、10、11肋骨及左侧第11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吕某某右胸腔气胸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

    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某某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派出所自首。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40000元,并取得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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