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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天津市**中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天津市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文兵,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0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楼道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侧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肢体皮肤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东丽分局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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