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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 日21时许,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国道上一饭店门口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门某某因错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期间王某某用拳头将门某某打伤。经鉴定,门某某外伤致+²³位牙齿脱落后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已赔偿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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