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9********,汉族,大学文化,住**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2019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琐事在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西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厮打,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脸部致刘某某鼻子受伤流血。经鉴定,刘某某鼻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某已经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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