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57岁,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地威海市环翠区**街道**号楼**室,系威海市**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2时30分许,在威海市**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梁某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王某某从背后用手将梁某某推倒,后梁某某双手抱住王某某的右腿并侧躺在地,王某某遂前后上下摆动右腿,致其右脚踢到梁某某嘴部,造成梁某某上左、右第一齿及上右第二齿缺失,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梁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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