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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发电厂**部员工,住淮北市相山区**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酒后来到淮北市相山区**巷**楼**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因矛盾纠纷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2019年11月4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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