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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庄组,住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座**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在肥东县店埠镇星光国际广场“岸香咖啡”店5楼餐厅包厢吃饭时,被害人吴某某误入该包厢,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王某某用拳头将吴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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