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村**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谢某某夫妇与高某某、刘某某夫妇因两家相邻的菜园界限一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王某某与高某某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将高某某右眼、鼻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与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6.4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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