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某某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0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现被害人闵某某给其妻子李某某发送微信消息后询问李某某,李某某称经常被闵某某骚扰,王某某就用李某某的微信将闵某某约到**新区**酒店宿舍旁的桥下见面,后王某某准备了一根木棒后喊其堂哥与其一起去找闵某某,在**新区**镇**村**水库旁的小树林里,王某某持木棒殴打闵某某手臂、背部等处,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闵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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