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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0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幼儿园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KTV大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伙同罗某某在该KTV888包房内持啤酒瓶对张某某及其女友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头部和右手大臂内侧受伤,刘某某左额头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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