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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白英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在安龙县**镇**村**组**村公路上,因感情纠纷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将陆某某左后侧腰部捅伤。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左侧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属轻伤一级;陆某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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