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许,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三岔路口,王某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一个内部水已结冰的矿泉水瓶打了张某鼻子处一下,致张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王某某于2020年9月7日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某已对张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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