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外出喝酒后回到自家门前处,看到妻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还在家门口处卖槟榔,就让其收摊回家,遭到拒绝后,双方在家门口处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踹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卖槟榔的桌子,还用手指着王某某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捡起掉在地上的槟榔刀割向被害人李某某,导致其右手前臂多处被割伤。2020年9月18日,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赔礼道歉,取得其的谅解,2020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槟榔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结婚证复印件、刑事和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刑事和解申请书,谅解书,保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
3.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因家庭琐事引起,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槟榔刀由屯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冯进
书记员:王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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