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0时许,王某甲驾车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陈某某及王某乙至临沂市兰山区**镇**道东侧的沂河边,因王某乙辱骂王某甲一事,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甲用手打王某乙脸部一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王某乙推到在地并用脚踹其腰部、腿部及腰部以上部位数次,造成王某乙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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