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楼**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12日14时许,王某丙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楼包间内,因言语不和,该与苗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王某甲、邵某某发生打架。期间杨某某进入一家亲包间劝架,王某甲将杨某某推出包间,出包间后杨某某用手捂住左胸位置。2020年3月3日,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胸部肋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的伤情系王某甲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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