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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曹县**庄**村**庄**号,住曹县磐石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8年12月18日两人育有一子。2019年9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共同生活居住的曹县磐石街道**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撕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推倒张某某后用脚踹张某某腰部致张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同时责令王某某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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