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2时左右,在武城县鲁权屯镇宝霖涮烤店门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同桌喝酒,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周某某用啤酒瓶殴打了王某某头部一下,并将其踹倒在地,后被他人拉开,双方争执了约十分钟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自己骑来的电动三轮车中拿刀追撵周某某,将周某某左大腿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与谅解。

2019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某酒后持刀捅伤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结合其认罪认罚、赔偿与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