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济阳**小学职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路**号**排**号。2011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19日因赌博被济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济南市济阳区步行街遇到朋友张某某,王某某邀请张某某到“齐梦足疗”店做足疗,在“齐梦足疗”店内王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的头面部,致使张某某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面部瘢痕构成轻微伤;鼻出血构成轻微伤;牙齿脱落构成轻微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5日,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张某某3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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