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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大学本科,菏泽市定陶区**职工,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15时许,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院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受伤。经定陶县公安局技术大队法医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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