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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初中文化,岳阳市**总公司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经过本市区****小区篮球场边时,见刘某某在用手机拍照,想起两人间的积怨,便拿出车上的汽车方向盘锁,从背后砸刘某某的右肩部,待其转身后,又用锁砸向刘某某的头部,将刘打伤。刘某某与其儿子上前抢锁,王某某不松手,双方僵持直至公安民警出警至现场。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失为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额顶部皮肤裂伤伤口长8.117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邻里关系、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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