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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9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服装城**楼**号摊位门前过道处,与被害人卢克明因过道行路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使用右手拳打卢克明脸部,导致卢克明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卢克明经济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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