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曾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自己家中发生争吵,王某某提出要带小孩去南江镇玩,曾某某不同意。双方僵持一阵后,王某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朝曾某某坐的沙发上砍了一刀,但曾某某仍不同意,王某某遂持菜刀朝曾某某的右手上砍了两刀。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右前臂皮肤组织裂伤,多处肌腱断裂,骨间背神经部分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曾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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