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453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30分,张某某独自到湛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王某某家中要账,张某某进入室内后,因债务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双方发生厮打,张某某受伤。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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