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壮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8日凌晨,王某某与范某某(当时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现二人为夫妻关系)吃完烧烤后去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上的富鑫商务酒店开房休息,二人进入该酒店房间后,因范某某怀疑王某某与人讲电话存在暧昧关系,二人发生争吵,范某某拉扯王某某欲抢其手机看个究竟,拉扯中王某某一拳打中范某某的左眼将其打到在地,造成范某某左眼眼球破裂。之后王某某送范某某到广南县人民医院、广西百色医院、广州中山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地治疗。2016年10月27日,经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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