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0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推搡。在相互推搡中,王某甲将王某乙推倒在水沟中,致其头部后脑着地致伤,腰椎扭伤。案发后第二天王某乙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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