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30分许,在大王镇***厂,因工作琐事,王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厮打,导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和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同事间因工作琐事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