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市开发区**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07年7月19日16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在徐闻县徐城镇**路**网吧隔离(**公司)对面路段处,被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使用砖头殴打头部、左耳朵、胸部等处致伤,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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