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30分,王某某因与本村民轩某某之间的账务问题引发矛盾,王某某到轩某某家与轩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引起打架,王某某将轩某某鼻子打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轩某某鼻子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对轩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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