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敖汉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苏志文,内蒙古天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在敖汉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妻子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罗某某左臂打伤,用菜刀将罗某某左肩背部划伤。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且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