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52********,汉族,小学毕业,非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早上7时,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温莎城堡小区北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中的杯子将被害人丁某某的左胳膊砸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的左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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