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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因国某乙父亲国某甲在村里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踢了一脚,随后国某甲打电话给其儿子国某乙,20时许,国某乙叫上被害人李某某及文某某,一行四人去到普定县**街道**村**组**处,双方继而发生打架,王某某手持钉锤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案发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王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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