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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许,在景泰县“**音乐会所”二楼西侧包厢内,刘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王某某一起喝酒,三人醉酒后,杨某某在包厢内沙发上休息,王某某与刘某某继续喝酒聊天,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王某某将一个空酒瓶摔在茶几上破裂,酒瓶碎片溅射至刘某某左胳膊肘处及茶几周围地面上。后王某某和刘某某两人互相撕扯对方,王某某将刘某某摔倒在茶几旁地面上。王某某的行为致使刘某某后脖颈处、后背部、左胳膊肘处被划伤。经景泰县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多处皮肤裂伤。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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