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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园**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0日11时许,在辽宁省朝阳县**镇**园**村八尖组李某甲家,刘某某与李某乙因地界纠纷发生撕打,后王某某赶到现场对刘某某进行殴打。2018年7月23日经朝阳市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某某耳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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