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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岳池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武胜县乐善镇烈士陵园附近路段处与被害人谢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打了被害人谢某某面部。2018年8月30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52000元,被害人谢某某已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2018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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