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冷水滩区梧桐街道**社区居民在李某乙(被害人李某甲的哥哥)家门口召开该组安置地的处理会议,期间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弟弟)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旁人劝住。李某甲过来后,李某乙的老婆刘某某讲有人要打李某乙,李某甲骂了一句:“哪个要打我哥哥,我日他老母亲!”,王某某就讲:“你骂我娘,我要搞死你!”,并挥拳向李某甲打去,将李某甲右眼角及鼻子打伤流血。经司法鉴定,李某甲的右额部裂伤、脑震荡构成轻微伤,李某甲的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8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某甲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相关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