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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19〕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江油市****大道南段**广场****自助餐厅上班时因琐事与店内服务员王某发生口角,遂用铝盆殴打王某头部,店内保洁员周某某在劝解过程中被王某某用铝盆打伤头部,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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