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怀疑张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4月9日20时许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城市丽景小区张某某家中,持空心钢管殴打张某某背部等处,次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至张某某家,持擀面杖殴打张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7月29日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病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苗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20]1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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