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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其母亲与庄某某(被害人)之前的矛盾,遂产生报复庄某某的想法,10月11日当晚17时左右,王某某骑电动车尾随庄某某,在行至淮安市清江浦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时,用右脚踹庄某某身体右侧,致庄某某倒地受伤。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庄某某右外踝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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