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小卖部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方某某因挪车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瓦片将方某某面部砸伤。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54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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