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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同村李某某家葡萄地帮工时,与同为帮工的王某甲发生纠纷,二人互骂并相互打斗,造成王某甲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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