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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号,现住址,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因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3日23时许,王某甲在青县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因购房合同更名问题与李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王某某伙同李某乙对王某甲进行殴打,案发后李某乙、李某甲指使林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在逃)、毕某某、张某某到清州镇派出所作伪证证言,企图掩盖李某乙殴打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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