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村主任,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昊,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14时许,在河北省昌黎县**镇**村任支书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组织挖自来水坑时,与村民吴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致吴某某面部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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