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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与其叔王某乙家素有矛盾。2016年11月16日6时许,王某乙因自家窗户于凌晨被砸,手持单刃杀猪刀从家中出来到街上边走边骂,当走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大门前的路上时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相遇,二人发生互骂并打斗。打斗中,王某乙持杀猪刀追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该村王某丙家门口处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木棍打伤王某乙左手腕部。后王某乙持刀继续追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王某丙家院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将王某乙的刀夺下并跑出王某丙家,在王某丙家外面的路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又用木棍殴打王某乙,后被人劝开。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王某乙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68cm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亲属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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