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号,现住正定县**家属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正定县**小区**室,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其女婿潘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8日王某某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主动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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