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大街**号,住献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晚, 在献县**村**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王某某与献县**镇**村民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铁质砖夹子打伤郑某某的面部。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已谅解。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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