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镇**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下午2点左右,**镇**村白某某去**镇**村找前妻王某某,因当时王某某没有在家,白某某与王某某家人在客厅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弟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砍向白某某头部,致使白某某受伤,在场的王某某父母看到后立即用三轮车将白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由家庭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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